在保证学生正常入住的前提下,可适当安排本校已毕业后返校来进修、考研的同学及有关院介绍的来校学习人员。有关规定如下: 1、凭有效证件或院介绍信,并有担保人签字,方可安排。 2、入住人员必须服从公寓统一安排,遵守公寓一切规章制度,生活用品自备。 3、收费标准: 临时住宿:3个月以上旧公寓按3元/天,新公寓5元/天收费。 长期住宿:一个学期以上按旧公寓500元/年;新公寓800元/年收费。 长期住宿的同学享受在校学生的水电补贴,超出部分按规定收取费用。 4、中途不办理退宿手续。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2003年9月16日 |
关于临时住宿的有关规定 |
发布时间: 2005-05-16 浏览次数: 5082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