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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临时住宿的有关规定

发布时间: 2005-05-16 浏览次数: 5082
 
在保证学生正常入住的前提下,可适当安排本校已毕业后返校来进修、考研的同学及有关院介绍的来校学习人员。有关规定如下:
1、凭有效证件或院介绍信,并有担保人签字,方可安排。
2、入住人员必须服从公寓统一安排,遵守公寓一切规章制度,生活用品自备。
3、收费标准:
临时住宿:3个月以上旧公寓按3元/天,新公寓5元/天收费。
长期住宿:一个学期以上按旧公寓500元/年;新公寓800元/年收费。
长期住宿的同学享受在校学生的水电补贴,超出部分按规定收取费用。
4、中途不办理退宿手续。
 
学生公寓管理中心
2003年9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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